法律法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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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范围经营,突出表现在“隆胸” 去年5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旅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对医疗美容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格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社会上仍有一些不具备资格及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其质量难以保证。其突出表现为,一些不具备医疗美容条件的美容院唯利是图,违规操刀,非法开展隆胸等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甚至引发“命案”。以致于某消协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感叹道:“隆胸导致的问题实在太多了。”